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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二)
2025-06-30 03版 共青团阅览室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