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丽娟 赵云云
7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实施。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条例》共7章50条,包括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和加工、粮食应急、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耕地保护方面,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依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保障机制;加强耕地生态保护,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盐碱地综合改造、旱作梯田建设和老旧梯田提升改造;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
在粮食储备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轮换保障机制,确保储备安全;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费用按照粮权属性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机制。
在粮食流通和加工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管理,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对粮食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尤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资源优势,统筹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
在粮食应急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加强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能力建设,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定期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
在监督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同时,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安全信息发布机制。
动态远程监控粮食储备情况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辉表示,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将积极推动粮食市场化收购,统筹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完善多渠道融资机制,更好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底线,帮助农民丰产增收。立足“小杂粮王国”区域资源优势,实施“特”“优”战略,持续推进粮食产业增值增效,增强保障粮食安全的活力和韧性。
“坚持提升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改革完善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体系,调整优化政府粮食储备规模结构,规范储备粮管理,构建多元化粮食储备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储备粮管理要求,确保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李辉说。
他表示,将强化粮食应急保障,聚焦短板弱项,着力完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粮食应急处置的科学性、有效性,建立应急响应机制,落实应急储备任务、完善应急供应网络,定期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打造形成省市县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粮食应急体系。强化储备监管,提高依法治理水平。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安全监管,建立监管新模式,通过全省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实现国家、省、市、县、库互联互通,数据自动采集与共享,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动态远程监控、实时在线监测,用穿透式监管守住管好“三晋粮仓”。
建设粮食产业园 优化杂粮生产布局
我省是全国11个粮食产销平衡区之一,《条例》对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有着重要的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成斌表示,为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常储常新”,《条例》规定“建立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轮换保障机制”,同时,明确“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费用按照粮权属性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我省处于北方农牧交错带核心区域,独特的自然条件与农业传统孕育了丰富的杂粮资源,被誉为“小杂粮王国”。成斌表示,山西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方面,特色杂粮扮演着重要角色,是重要的应急替代粮源。《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扶持谷子、高粱、荞麦、莜麦、绿豆、豌豆、马铃薯等特色杂粮农作物的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推广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优良品种,优化杂粮生产布局,发展规模化种植”;“支持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粮食品牌”,促进山西“特”“优”农产品发挥更大作用。
粮食流通是粮食安全保障的关键环节,其核心在于确保粮食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链条高效、稳定、可控流动。成斌表示,“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在粮食购销旺季、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粮食和储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粮食运输”,确保粮食高效流通、供应及时。为阻断粮食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源,尤其是严控口粮运输质量安全,《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作为食用用途粮食的运输和装卸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等,构建起粮食流通安全“防火墙”。
《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
2025-08-01 03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