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山西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就《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草案》旨在规范和促进山西省城市更新活动,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和治理增效,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
《草案》明确,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空间形态和功能品质的优化调整和持续完善,涵盖居住改善、产业优化、保护传承、设施完善、公共空间提升、生态修复、片区统筹等多个方面。《草案》强调,城市更新应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留改拆增”并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精细设计,统筹协调、集约高效,文旅融合、特色发展,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市、县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具体实施城市更新工作。同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多个部门也将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草案》强调,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利益相关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活动。为提升管理效率,《草案》提出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新技术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草案》明确了城市更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体系,包括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规划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更新项目应确定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实施方案、整合市场资源、推进项目实施和运营。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需组织竣工验收,并做好无偿移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作。
为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草案》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包括完善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等制度创新,统筹利用各类资金支持城市更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城市更新融资需求;探索实施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论证等服务。
《草案》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有关部门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草案》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5-08-08 12版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