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填表方法如下:
1.将价款按3%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销项税额=销售额x3%。将销售额、销项税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栏对应的列次。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减税项目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129924”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1%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第5栏填写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21栏填写“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3栏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4栏填写 “应纳税额合计”。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的数据。
问:我公司2023年11月之前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间申报过93万元营业收入。2023年11月,我公司登记成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我们现在能不能抵扣2023年11月之前取得的购车专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二是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没有生产经营收入,也没有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就能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抵扣这些专用发票。您的企业在2023年11月之前取得了93万元营业收入,并已申报纳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您的企业不能抵扣2023年11月之前取得的购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和“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上述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之内。
据“山西税务”微信公众号
税务知识问答
2025-09-23 10版 税务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