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就《山西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此次《办法(草案)》的制定,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聚焦行政执法过错预防与纠正,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程序及保障监督等核心内容,旨在破解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筑牢行政执法“防火墙”,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办法(草案)》共分五章三十七条,结构清晰、重点突出,全面覆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全流程。在适用范围方面,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同时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适用边界清晰。
在责任追究核心内容上,《办法(草案)》作出了详细规范。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定义,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合法权益或造成危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针对责任追究范围,《办法(草案)》列出十大具体情形,涵盖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其中明确将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乱收费乱罚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乱象纳入追究范围,针对性极强。
在责任追究形式上,《办法(草案)》区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分别明确了不同的追究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约谈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方式,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同时,明确了从重、从轻减轻、免予追究的具体情形,兼顾刚性约束与人文关怀,还设立容错机制,为合法合规的执法改革创新提供保障。
程序规范是确保责任追究公正有序的关键。《办法(草案)》专门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完整程序,从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听取意见,到调查时限、处理决定、复核申诉、报送备案,每一步都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回避、不得因申辩加重追究等要求,确保程序合法、流程规范,保障被追究对象的合法权益。
为强化办法落地执行,《办法(草案)》专章规定了保障监督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考核,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建立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衔接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过错责任追究落到实处。此外,还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筑牢制度防线。
山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6-03-10 16版 综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