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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消防条例》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2026-04-24 14版 综合新闻

本报记者 吕汉富

  4月22日,记者从《大同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消防条例》,已经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14日批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消防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要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同时规定,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消防管理责任。
  关于智慧消防,《消防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消防建设,将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方面,采用消防技防、物防等措施,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共享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信息。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接入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关于城市更新,《消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古城修复,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区域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关于疏散救援,《消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关于电动车管理,《消防条例》明确,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电池充电。
  《消防条例》还就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