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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晋源法院案例入选
2026-06-08 12版 权益周刊

本报记者 陈彤

  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6月7日,记者从太原市晋源区了解到,晋源区人民法院晋阳法庭审理的隐形校园霸凌侵权案件入选。
  就读于某中专学校的程某、冯某、姜某是未成年人,3人军训期间发生不愉快后,冯某、姜某对程某实施排挤、言语嘲讽等行为,使程某在宿舍内陷入孤立的社交环境。程某及其监护人曾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对二人进行了教育。事后,冯某、姜某心生不满,通过网络视频对程某进行侮辱谩骂。程某的监护人将此事告知学校,学校依规对冯某、姜某作出处分。程某就医后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申请退学。其后,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某、姜某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姜某的言语辱骂及贬低行为,对程某的心理健康造成伤害,应认定二人的行为与程某的焦虑抑郁存在因果关系,二人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案发时,冯某、姜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的法定代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冯某、姜某的监护人共同向程某赔偿损失,冯某、姜某向程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需张贴于学校公告栏内。
  本案判决后,人民法院向冯某、姜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明确其作为家庭教育第一责任人,负有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职责。冯某、姜某分别向程某出具道歉书,就自身行为造成的伤害表达了歉意。
  本案系典型的隐形学生欺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隐形学生欺凌一般是指,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非肢体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精神损害的行为,如社交孤立、语言嘲讽、关系操控等。隐形欺凌会持续侵蚀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学业与成长,构成侵权行为,加害者及其监护人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提醒广大青少年,在与人交往时,应树立人际边界意识与友善相处观念,同学间遇琐事纠纷应理性沟通、包容理解,坚决杜绝刻意孤立、言语攻击等不当行为。
  家长需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与行为品行,主动引导孩子树立正确是非观,发现孩子实施或遭受霸凌时,应第一时间介入处理,切勿忽视隐形欺凌行为的潜在危害。学校要随时关注学生动态,高度重视学生间的隐形欺凌问题,对于受害学生应立刻开展救助,对于加害者应当在教育挽救的原则内适当处罚,切实营造文明友善、安全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