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改变决定前必须认真贯彻,不得有任何推诿、抵触或者变相抵触言行。
第十四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常委会和书记处的组成人员代表团中央发表的讲话、报告和出版的文章、著作,应当事先经过书记处批准。
团的中央委员会、常委会和书记处的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常委会和书记处按照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全团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根据需要,分别召开全会、常委会会议和书记处会议讨论决定。
团的中央委员会、常委会和书记处作出重大决策,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未完待续)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七)
2026-07-28 03版 青年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