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山西省司法厅对《山西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十章六十四条,对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应用、数据安全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系统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数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监管、协同共建、创新发展、共享共用、安全有序的原则。在数据权益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取得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依法受保护。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依法享有持有权益,可以自主管理使用;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使用权益;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以及使用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经营权益。合作开发的融合数据可通过合同约定权益,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各方均依法享有数据持有权、使用权。《征求意见稿》鼓励向已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的登记机构对数据权益进行登记,登记凭证可以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证明。
在数据资源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向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同步。对能够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报本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公共数据实行全流程质量管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提供单位提出校核申请,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校核完毕并告知结果。
在数据流通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数据共享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优先开放民生保障、经济发展急需的公共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数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所(中心)进行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公共数据流通实行市场自主定价。《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未经相关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等情形不得流通。
在数据基础设施与产业应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统筹推动全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构建全省一体化算力平台,优化数据中心能源供给结构,推动算电、算网与绿色电力融合发展。统筹推进企业、行业、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培育发展数据产业集聚区,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与场景应用。推动数据在能源、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融合应用,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智能化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需求,开展适应性数字化改造。
在数据安全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安全贯穿数据收集、开发、流通、使用等全过程。数据处理者依法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报送报告。建立数据安全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定期联合应急演练。推动数据安全服务市场培育,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网络数据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等险种。
在保障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立数据标准体系和评估机制,培育数据领域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首席数据官,可依法设立数据产业发展基金。《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容错机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领域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合法,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能及时纠错改正,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山西省数据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6-08-21 15版 综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