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问答
问: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问: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问: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问:申请人可申请开具哪个期间的《税收居民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的规定:“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据“山西税务”微信公众号